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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关于开展2006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2006-04-29 1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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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办[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已经结束。按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一些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需要在2006年内进行注册。为了做好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2006年测绘资质证书年度注册工作,国家测绘局不再统一组织注册。 二、对于甲级测绘单位的注册,国家测绘局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注册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原因、处理意见及《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1份)报国家测绘局;国家测绘局复核后,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测绘局的意见办理注册。 年度注册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甲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1份)报送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备案。 三、按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样式(见附件1)由国家测绘局规定,并在国家测绘局网站的测绘资质管理栏目中公布,由申请注册的测绘单位从网站下载并填写。 四、按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规定,其规格如下:圆形印章,直径1.5厘米,共三枚,印文分别为“测绘资质注册2006年度”,“测绘资质缓期注册2006年度”,“测绘资质不予注册2006年度”,字号及排列方式见附件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格自行刻制印章。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取得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年度注册中,要全面了解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情况,强化对测绘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信用情况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管。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信用不良被投诉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要认真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不予注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开展注册工作。从事注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要热情服务,树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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